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
审批告知单
一、许可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,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。
二、许可条件
1、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;
2、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
3、符合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》;
4、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依据: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。
三、许可程序
政务窗口受理—审查—作出决定—政务窗口送达。
四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(包括种类、数量、形式)
1、书面申请1份;
2、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》1份;
3、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申请登记书》1份;
4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复印件及副本1份;
5、相关医师的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》各1份。
依据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》第五条。
五、收费项目、标准、依据
收费项目和标准:工本费10元/套。依据:国家计委、财政部计价费[1996]1222号及财政部、国家计委财综[2001]73号文件。
六、法定期限及依据
30日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。
七、联系电话
82283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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